校正政绩观:金融监管总局须拿自身“政疾”开
(一)
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备受瞩目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为山东德州凯元热电有限公司(简称凯元热电),被告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简称青岛监管局)。
一家民营企业直接起诉国家级金融监管机构,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这起案件的背后,是凯元热电长达九年的融资困局。此次二审开庭,将这一金融领域具有高度代表性与典型性的纠纷案例,再度拉回公众视野。
2016年初,凯元热电扩建供热管网急需资金,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从中牵线,促成其与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金租)达成4亿元融资租赁合作,由华夏金租收购其供热管网后回租给凯元热电。
看似能解燃眉之急的融资方案,实则附加苛刻条件——凯元热电需无折价受让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三笔总计6082万元逾期不良贷款债权。
为推动交易落地,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向华夏金租出具“托底函”,承诺为相关风险兜底。这一承诺成为凯元热电最终应允的关键考量。
抱着抵押物可变现的预期,凯元热电遂予确认,顺利获得4亿元融资。
此后凯元热电查询发现,三笔不良债权对应的抵押土地均未履行招拍挂程序、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甚至未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刻意隐瞒了上述关键信息。
因被动承接不良债权,凯元热电流动性持续吃紧,在面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非政策性行政关停时,彻底丧失议价能力与谈判筹码。
后因供热管网被华夏金租单方面转租给地方政府,凯元热电经营困境进一步恶化、无力支付租金,被华夏金租起诉并查封资产,陷入系统性危机。
倘若没有这笔高风险、低保障的债权承接,凯元热电的流动性不会如此迅速枯竭,后续一系列连锁反应或可避免。
走投无路的凯元热电向青岛监管局举报,要求查处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涉嫌违规放贷、违法转让不良债权等问题。
然而,青岛监管局的调查回复与举报诉求相去甚远——仅提及该行“未实地查验部分抵押房产”,对“假证抵押”“托底函承诺”等核心问题未作认定,也未告知后续处理措施。无关痛痒的行政回应,将企业推入维权受阻、责任悬置的困局。
凯元热电向金融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青岛监管局调查意见书,并追究相关方违规责任,却得到维持原调查结论的复议结果。
无奈之下,凯元热电以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未依法履职为由,将二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处罚违规银行并公开处理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民事纠纷”为由驳回起诉。凯元热电随即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开启艰难的二审维权之路。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仍未针对“托底函效力”“假证抵押违规”等核心争议作出正面回应,也未启动对相关责任方的追责程序。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在于其标本价值远超单一事件范畴——
它既是系统性监管失灵、隐性担保滥用与民企融资陷阱深度交织的标志性样本,更在全面推进政绩观学习教育的语境下,成为政绩观偏差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典型缩影。
当监管者将自身“免责”置于履职尽责之上,其行为逻辑便与“为民造福”的政绩观核心要义背道而驰,更与中央整治“虚假政绩”“责任甩锅”的要求形成尖锐对立。
这种政绩观偏差所催生的绝非真正的“政绩”,而是对法治权威性、金融市场稳定性、实体经济发展活力以及政府公信力造成多重冲击的“政疾”。
(二)
凯元热电案并非复杂疑难案件。然而,两级监管机关在履职过程中选择“不为”,暴露出监管体系的系统性失守。
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涉嫌通过伪造土地权属文件,将存在根本性权利缺陷的工业用地作为抵押,支撑三笔不良债权的转让,实质是以虚假资产掩盖贷款真实风险,构成系统性金融欺诈行为,而非风控流程的技术性失误。
青岛监管局《调查意见书》,未对“假证抵押”这一核心违法事实作出明确认定,也未将假证线索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反而将性质恶劣的金融欺诈行为降格认定为操作瑕疵。
《调查意见书》称“土地违法事项不属于监管职责范围”,但银行基于假土地证发放贷款,本质是金融违规行为,而非单纯的土地违法。
监管部门依法负有查处银行违规放贷的法定职责,却将矛盾推给自然资源部门,刻意割裂假证、放贷、转嫁的完整违法链条。
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华夏金租均隶属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纪要显示,为促成该笔融资租赁交易,华夏银行青岛分行召开行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决定出具“托底函”,此函直接构成对融资的隐性担保,是促成4亿元资金流动的决定性环节。
该函件若为真实,即涉嫌违规担保;若为虚构,则构成欺诈共谋。无论哪种情形,均属重大违规线索。
在信息存储与追溯技术体系高度完善的当下,大型金融机构一份重要函件的内容溯源本应轻而易举。青岛监管局却以“分行未留存副本、内容无法查明”为由,直接放弃对该关键证据的追查。
这一做法绝非受限于客观技术条件,更像是监管部门为刻意掩盖某些真相而匆促找寻的拙劣借口。
以“查不清”为盾,行“不查”之实,监管机构对“为何必须出具”“由谁审批”“是否违规越权”等关键问题闭口不谈。
假土地证、虚构抵押、隐瞒关键担保、利益输送——这些行为各自独立符合对应刑事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可分别或合并追责。
监管部门却以“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为由,主动切断刑事移送通道,使本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被推至企业自担风险的民事诉讼范畴。
供热管网作为融资租赁核心标的,被华夏金租私下转租给地方政府,凯元热电直至二次庭审才知晓。此行为涉嫌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青岛监管局全然无视融资租赁业务中“资产权属清晰”的监管底线,任由凯元热电因核心资产失控而陷入破产危机。
金融监管总局维持青岛监管局“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调查结论,意味着中央层级监管机构对地方局敷衍调查逻辑的认可。
这不是对个案的误判,而是对监管标准的系统性扭曲——伪造土地证、隐性担保、资金空转等行为被默许为“合规瑕疵”。
两级监管机关对于凯元热电受让无实际价值债权一事,明知其性质是银行借助关联租赁公司开展隐性信贷输送与不良资产转移,却未依法延伸调查链条,反而将其包装成普通民事纠纷,刻意将该事项排除在自身职责管辖范围之外,拒绝启动实质性审查程序。
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将属于行政监管范畴的金融违规行为,推诿至民事诉讼渠道,放任系统性金融风险不断累积。
(三)
2026年,金融监管总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第二批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首次确立“穿透式”核心追责原则:无论形式如何隐蔽包装,只要实质构成非法放贷、虚假抵押、利益输送,一律穿透表象、追责到人。
这一原则本应成为刺破金融乱象的利刃,却在凯元热电案调查中顿失锋芒。
青岛监管局出具的《调查意见书》,被指当代“应付式监管”的经典范本。面对指向明显的系统性金融欺诈,该局如同对胸口插刀的病人,漫不经心地说“有点皮外伤”。
仅仅揪着“未对部分抵押房产实地查验”这一细枝末节大做文章,这种避重就轻的“选择性失明”,绝非能力不足所致,而是“精益求精”的斟酌取舍。
该局“无法查明托底函内容”,然而华夏银行青岛分行的行长办公会纪要白纸黑字,参会人员亦可提供证言,华夏金租的收件记录更应清晰完备。
对于这些环环相扣、无可辩驳的关键证据,该局视若无物。
真相之所以被掩盖,源于调查本身即是一场精心排演的行政免责仪式。
一旦深入调查,意味着承认行业管理的严重失控;一旦揭开盖子,就会打破行业内长期存在的“潜规则”;一旦触及核心利益,可能影响某些人的“个人前途”。
在他们的价值逻辑中,查案等同于追责,追责等同于触动既得利益,触动既得利益等同于影响稳定,影响稳定等同于否定个人或集体政绩。
这一扭曲的等价链条,将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常执法行为赋予功利主义的解读,异化为威胁系统利益的风险源。
华夏银行青岛分行涉嫌重大金融欺诈,青岛监管局未立案追责、未移交刑事线索,并推诿土地违法相关责任,意味着该事件未被官方定性为“经济犯罪案件”,为法院一审驳回行政起诉提供了合法性背书。
这种“监管先行定性、司法被动采信”的机制,乃是制度性包庇的典型表现,催生出一个“监管不作为、司法不受理、违法者难追责”的真空地带。
在这个地带中,一纸漏洞百出的《调查意见书》,竟能掩盖三块土地的违法交易、一张托底函的惊人欺诈、四亿元资金的空转套利、一个企业的濒临破产。
该局“金融为民、服务实体、防控风险”的宏大叙事,是否建立在凯元热电案这类被系统性掩盖的金融犯罪之上的虚幻政绩?
金融监管总局本应是纠正下级监管偏差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凯元热电案的重重疑点,本应一查到底——
是谁为“问题土地”违规办理了他项权证,是谁批准出具了涉嫌欺诈的“托底函”,是谁在监管调查中主导“选择性失明”,是谁把“以诉卸责”当成了“监管智慧”?
总局最终维持原调查意见,这一决定事实上将涉嫌重大金融违规事件降格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争议”,是上级对下级系统性失职行为的默许与纵容。
当监管执法不再以“实质正义”为追求,转而以“风险脱敏”“表面稳定”为政绩标准,官僚主义的技术冷漠,势必导致维护系统利益的极致化、推卸自身责任的顶格化。
(四)
凯元热电案,是金融监管部门“政疾”的活体标本。
“政疾”的典型症候,是把“保稳定”当成“保面子”,把“促发展”当成“促关系”,把“防风险”当成“防麻烦”。
“政疾”虽非生理之病,却如附骨之毒,在制度肌理中蔓延。它滋长于“维稳优先”的惯性思维土壤,在“不暴露问题就不是问题”、“不出事就是本事”的错误监管逻辑中愈发顽固。
金融监管领域“政疾”结出的最直接恶果,是监管角色从“守护者”变成“庇护者”,市场规则从“公平公正”变成“弱肉强食”,“维护金融稳定”变成“维护行业形象”,“化解风险”变成“掩盖问题”。
“政疾”是政绩观的镜鉴,照出谁在“保稳定”——其实是保位子;谁在“防风险”——其实是防担责;谁在“服务企业”——其实是服务报表。
这正是政绩观学习教育所要根治的“官僚主义病灶”:把权责当避风港,把程序当护身符,把推责当挡箭牌。
纠治政绩观偏差,金融监管部门须拿自身“政疾”开刀,剖开深层“病灶”,看看政绩观里有没有民企的位置,监管职责里有没有担当的分量,权力清单里有没有公平正义的底线。
“一具体就深入”。这与“以典型问题为抓手纠治政绩观偏差”的要求相契合。
真正的政绩是什么?不是“零投诉”的报表,不是“无大案”的总结,不是“高胜诉率”的装饰。
而是当一个民企被银行逼着受让虚假资产时,监管敢于厉声喝止;是当银行用“托底函”搞利益输送时,监管敢于说“这不可以”;是当企业被坑得倾家荡产时,监管敢于承认“我们有责任”。
前不久,金融监管总局启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提出“坚持开门教育,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评判,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新风气、新变化”。
这种表态固然值得肯定,但绝不能停留在口头层面。
不必口头强调“履职尽责”,而应触及问题核心和要害,力戒在“文字游戏”“程序空转”中消耗群众合理诉求;
不必空泛承诺“加强监管”,而应主动公开查处了哪些违规机构,处理了哪些责任人,堵塞了哪些灰色操作的制度漏洞;
不必抽象宣称“治理创新”,而应推动监管逻辑从“过程导向”转入“结果导向”,让群众从真金白银的权益保障里,触摸到监管的良知与实效;
不必模糊应许“保护市场主体”,而应精准量化为群众挽回了多少损失,为执法挽回了多少公信力。
更重要的是重塑政绩评价导向:不只看“结案率”,更看重“解决率”;不只看“罚单数”,更看重“整改率”;不只看“有没有出事”,更看重“有没有防住事”。
仅就凯元热电案而言,秉持正确的政绩观,金融监管理应有“三个必须动作”——
启动跨部门联合调查。应联合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部门,彻查三块土地“假证”如何办成他项权证、通过抵押审核,是否存在内外勾结、合谋造假;
公开“托底函”内容与流转路径。华夏银行青岛分行与华夏金租同属华夏银行体系,监管部门有责任要求总行调取档案,还原担保承诺全过程;
重新评估债权转让合法性。若认定银行在转让不良资产过程中隐瞒重大风险,涉嫌《民法典》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应向凯元热电赔偿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蒙受的信赖利益损失。
当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绩与企业存亡、百姓利益深度绑定,真正指向民生福祉与市场秩序的正轨,才不会再让“假证件”变成“通行证”、“托底函”变成“遮羞布”、“以诉卸责”变成“免责金牌”。
反之,若二者割裂,再多的学习教育口号,也无法赎回被践踏的规则、被亵渎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