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阳证卷期货官网

服务热线 客服电话

财经资讯

两科创板公司被顶格处分,注册制下证监会从严

来源:中阳证卷期货 作者:中阳期货

近期证监会对宁波容百和浙江杭可两家科创板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引发市场热议,证监会监管措施背后体现了怎样的监管逻辑?

事实上,此次证监会对两家科创板公司以及相关中介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已经向市场释放了足够信息量,即从严监管的导向。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抓住了信息披露这个核心,精简优化发行条件,仅规定原则性、底线性要求,取消了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限制等方面的规定,将这些投资者可以自行判断的事项转化为精准全面深入的信息披露要求。审核注册部门不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作实质性判断。所以,在持续监管环节,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针对性是对市场的尊重,对投资者的负责。

2019年11月,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容百,股票代码:688005)发生大额应收账款无法回收风险事件、引发市场关注。随后,科创板首批上市公司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杭可,股票代码:688006)也出现类问题。

记者了解到,证监会快速反应,在上述问题发生后立即对宁波容百和浙江杭可两家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

证监会检查过程中发现,除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外,宁波容百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充分披露比克动力信用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未披露客户比克动力回款的实质为其自身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而浙江杭可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暂停执行合同情况及可能由此导致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比克动力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承兑的情况,且相关预付款披露有误。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責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6个月至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对宁波容百、浙江杭可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证券法,上市公司的发行证券均为公开发行,原证券法下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向特定对象的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处以上述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即1年内不能提交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的申请。

上述监管措施是顶格、从重处理,充分反映了证监会在注册制下对科创板企业从严监管的导向。

北京地区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告诉记者:“一年时间不能进行公开发行融资对企业来说是非常严厉的监管措施,而对市场来说这是非常清晰的从严监管信号。”

对于证监会对两家科创板企业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也告诉记者:“这也说明了注册制不仅仅只是在源头上要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同时,也要强化上市之后的信息披露监管或者是跟踪,督导,而此次证监会对两家公司采取了一年内不能公开发行融资的监管措施充分向市场展示了注册制下证监会从严监管的理念,这无疑对整个市场都会起到震慑的作用。”

相关新闻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