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科技创新立法 拟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
有着“科创之城”称号的深圳,正在为科技创新立法,以期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方面做好先行示范。
6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此前,《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草案)》已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通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上述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涉及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空间保障以及创新环境等多个方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了其中一些重要条目及相关说明。
1、 创设企业特殊股权设置。立法调研中,部分科技创新企业反映,大多数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之初,创始股东拥有技术,公司注册资本较少,随着之后的多次股权融资,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稀释,可能导致最终失去公司控制权。
为保证科技创新企业原始股东以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征求意见稿》变通了《公司法》有关“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的制度规定,率先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该类公司依据有关上市规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将有力吸引全球创新人才和资源,激发科技人员到深创业及引进资本的积极性。
2、 首创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制度。《征求意见稿》总结此次抗击新冠疫情做法,发挥新型举国体制的优越性,首次在法规中规定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形时,可以由政府牵头,通过定向委托、资金激励等方式,调动创新主体、集聚创新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共同攻克重大技术难题。
3、 落实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的定位要求,首次在立法中规定加快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光明科学城、西丽湖国际科教城,以及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平台建设,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交叉前沿研究深度融合。
4、 《征求意见稿》落实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精神,完善国家法律规定,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的所有权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 赋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转化权。为了进一步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征求意见稿》率先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关于试点“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以经济特区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细化自主转化条件,规定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给予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自主决定权,并且规定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6、 首次通过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
7、 优化科技创新企业金融服务。《征求意见稿》积极推动创新型金融机构设立,并开展科技金融租赁、科技保险等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地方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开展多元化科技金融产品和业务,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融资便利、资金支持。为进一步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尤其是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额贷款公司等在普惠金融发展、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等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征求意见稿》还首创性地将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亦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40年间,深圳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对标世界一流科创中心,还存在一些难点和短板,比如基础研究成果储备还不够充沛,基础研究的能力尚需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还有待提高等。
此次立法,深圳希望通过法治方式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促进解决制约深圳科技创新发展的难点和短板问题,保证深圳更好地履行先行示范区的使命,在日趋激烈的综合国力竞争中展现深圳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