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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后的证券法添加了非常多有关投资者保护的章节和内容。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表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这次修改突出强调投资者保护,特别是就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这一主线,进行制度设计。修改后的证券法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允许特定主体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还有就是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龚繁荣还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还探索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为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方便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这次修订既规范发行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行为,又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各个环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着力构建更加有力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记者了解到,在证券法审议之时,也有参与审议的代表委员提出了和集体诉讼相关的建议。在修订后证券法中第95条第3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除外。”不少市场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既体现集体诉讼核心要素,又能够有效预防集体诉讼群体性风险的发生,体现了中国特色,为初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引领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李钺锋委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要进一步健全集体诉讼制度。他表示,注册制改革是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做了“松绑”,这也意味着必须加强后端的监督,以保障证券发行活动的诚信、公平,从境外经验来看,设置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集体诉讼制度,是资本市场放松前端管制,加强后端监管的重要制度,能够有效地缓和市场矛盾,弥补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并通过巨额的赔偿对违法行为人造成震慑。他补充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两个主体。调研中了解到有一些单位反映:如果法律只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担任诉讼代表人,可能会引起一些不良效果。从当前证券市场来看,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的相关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较为重要的主体,对证券市场非常熟悉,也可以承担诉讼代表人工作。因此,李钺锋委员建议在集体诉讼制度设计上,还应为机构投资者等其他投资者担任代表人,并提起集体诉讼留下法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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