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家保险机构涉虚开16686份发票|违法|保险法中阳
中经中阳期货官网 樊红敏 北京报道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一份《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再次揭开保险机构虚开发票套取费用类违法违规的顽疾。
公告显示,贵州云上企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云上企服”)在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向303家保险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16686份,涉及发票金额9.22亿元,发票税额5532.16万元;向某建设工程集团开具的155份增值税发票,涉及发票金额1462.26万元。税务机关综合认定以上发票为虚开发票,拟对贵州云上企服处50万元罚款。
《中国经营报》中阳期货官网梳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现,保险机构涉及“虚开发票套取费用”相关违规并不鲜见。
比如,2025年8月,某合资寿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因“虚开发票套取费用”被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又如,2023年5月,某头部险财险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因“存在虚开发票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罚款50万元,相关责任人亦被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该罚单同时显示,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编辑:许璐 审核:李晖 校对:颜京宁)
